宁农机[20085

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农机站、县农机监理站、县农机推广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强农惠农政策,做好我县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加快我县农机化发展步伐,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申报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财[2008]26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08126)及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厅《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闽财农[2006]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县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及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标准、补贴操作程序、机具供应等向全县广大农民公布如下:

一、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标准及补贴资金总额

(一)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资金总额

2008年宁化县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分配总额为15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粮食干燥机械、排灌机械、水产养殖机械、茶叶生产和初加工机械、畜牧业生产机械、果蔬生产机械等12大类28种机具(含经台湾省有关机构鉴定的农机产品)。补贴机具种类如下:

1.动力机械类(4种)

1) 手扶拖拉机(8马力≤功率≤15马力)

2 25-40马力拖拉机(25马力≤功率<40马力)

3 40-80马力拖拉机(40马力≤功率<80马力)

4 80-100马力拖拉机(80≤功率<100马力)

2.耕作机械类(2种)

1) 旋耕机

2) 耕整机(含起垄机)

3.种植机械类(1种)

水稻机动插秧机

4.植保机械类(3种)

1)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

2)担架(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喷杆式机动喷雾机

5.收获机械类(2种)

1)全喂入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6.粮食干燥机械类(1种)

粮食(种子)烘干机 

7.排灌机械类(2种)

1)轻小型移动式喷灌机

2)抽水机

8.水产养殖机械类(3种)

1)增氧机

2)投饵机

3)清淤机

9.茶叶生产和初加工机械类(3种)

1)茶叶采摘机械

2)茶叶修剪机械

3)茶叶初加工设备

10. 畜牧业生产机械类(2种)

1挤奶机

2固液分离机

11. 食用菌生产机械类(1种)

食用菌装瓶机

12. 果蔬生产机械类(4种)

1果蔬清洗分级机

2果蔬打蜡包装机

3)挖穴机

4微型冷库保鲜制冷设备

补贴机具型号详见《福建省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县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个人(含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机)服务组织。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

(三)补贴资金用途及限额

1.中央补贴资金用于实施区内购置《补贴目录》中所有机具的补贴。其中,用于茶叶生产和初加工机械类、食用菌生产机械类、果蔬生产机械类及畜牧业生产机械类(指固液分离机)等49种机具的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全省年度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20%

2.省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目录》内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耕整机(不含起垄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补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机)服务组织购买上述农机具再累加补贴。年度省级补贴资金用毕为止。

()补贴比例和补贴标准

中央补贴资金的补贴比例不超过机具出厂价格的30%,且单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省级补贴资金对下列机具的累加补贴比例为:手扶步进式插秧机累加40%,且单机最高累加补贴额不超过1万元;乘坐式(高速)插秧机累加20%,且单机最高累加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耕整机(不含起垄机)、粮食烘干机和联合收割机累加10%,单机最高累加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农业(农机)服务组织购买上述机具再给5%的累加补贴,单机最高累加补贴额不超过1万元。在县级补贴资金用毕后,不再进行累加补贴,所有机具只按其出厂价格的30%使用中央资金补贴。各种类机具的具体补贴金额详见《补贴目录》。

本年度内享受补贴对象购买机具数量规定如下:一户农民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农业(农机)服务组织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植保作业服务组织购置植保机械原则上不超过10台;抗旱救灾服务组织购置抽水机原则上不超过10台;一

户农民(渔民)购置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

二、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及确认

1. 购机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本人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农机)服务组织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必须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明或养殖水面承包证明),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经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确认身份后直接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 公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在县和乡村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省级累加补贴资金的,须经省农机管理部门确认后再公示(确认办法另行公布)。

3. 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与购机者签订《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均需购机者本人签名盖章、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协议》一式4份,其中县级农机管理部门2份(结算时上报市农机管理部门1份),购机者2份(提机时交经销商1份做为结算凭证)。

(二)机具供应

1.经销商的确定。省农机管理局制定经销商准入资格条件,由农机生产企业据此提出省内经销商名单,经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农机管理局审定,并在“福建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各生产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只能设一家经销商。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应将相关经销商的信息资料在实施区内通过报纸、电视、公告等方式告知购机申请者。经销商的所有经营销售行为由各生产企业规范和管理,同时接受我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2.提机。购机者凭《协议》在有效期内向经销商提机时,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货款,向经销商提供《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后,即可提机。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出具全额正式税务发票。各联发票均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所购机具名称和型号,在备注栏标明发动机号、机架号及主要配置。发票原件交购机者,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一式二份,由购机者签注“已提机,配置属实”字样,并签名按手印)一份及时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一份与《协议》一并作为补贴资金结算凭证。

3机具核实登记。购机者提机后,必须将机具送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机具与经销商提供的补贴机具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上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4份《协议》上标注机具编号、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加盖“已核实”印章及单位公章,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需要按照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登记手续。

单机补贴金额合计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须在喷字后将机具与购机人拍照存档备案。

 

 

 

                             00八年四月十一日

 《2008年福建省购机补贴目录》